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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我们积极引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加强调处,防止民间矛盾激化、恶化为刑事案件,切实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转变工作理念,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实践,探索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诉讼内轻伤害案件的调处,积极推动“刑转民”。我们说的“刑转民”,就是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定案件如轻伤害案件等,通过委托人民调解,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结果。
一、主要做法
(一)警民联合调解,有效探索“刑转民”
2002年7月30日,我局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民间纠纷引发伤害案件联合进行调处的实施意见(试行)》,创设了警民联调,即公安委托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根据规定,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双方愿意调处解决的,由派出所委托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处成功后,由调委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不再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
如今年1月,加害人于某因琐事与弟媳打架,造成弟媳轻伤。由于此案由家庭纠纷引起,且加害人事发后主动赔礼道歉,认错态度较好,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加害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医药费、鉴定费等费用,被害人则对加害人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家人避免了对簿公堂,重新和睦相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年来,我区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公安机关委托调解的伤害案件753件,其中轻伤268件,轻微伤485件,调处成功692件,调处不成61件,履行690件,反悔2件,调处成功率为92%,履行率为99.7%。该工作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两高、两低”的办案实效,即调处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解决成本低、再犯率低,对“刑转民”进行了有效探索。
(二)诉讼内委托调解,全面推动“刑转民”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尽管在公安立案阶段通过委托人民调解,已经调处了大量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但是每年还是有一部分此类案件进入了公诉程序。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我局在总结公安委托人民调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25日,与区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刑事诉讼的公诉阶段。根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今年9月7日,我区五角场街道调委会成功调处了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委托的轻伤害案件。该案加害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葛,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由于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加害人系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协议:加害人对被害人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则自愿放弃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协议履行完毕后,检察机关对加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起轻伤害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和风细雨地得以彻底消解,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制度设计
为推动和完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我局结合实践,积极开展调研。市委政法委、市政治文明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领导对这项工作也非常关心和支持,多次亲自组织研讨并给予指导、协调和推动。日前,我区已正式起草并会签实施了《杨浦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轻伤害案件在诉讼阶段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这一规范性文件,对轻伤害案件在受理、立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委托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处成功后公诉权的退出机制,从制度上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使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今后还可以逐步扩大至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使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走出一条新的途径。
该规定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设定了管辖、基本原则和期限,第三部分为具体的调解程序,第四部分对调解协议的履行作了规定,第五部分则涉及案卷归档等其他工作。其中第三部分为主体内容,具体是:对于因民事和邻里琐事、纠葛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从公安机关受理到法院审判的过程中,我们设定在公安立案前、公安立案后、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及法院审判等四个阶段,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可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委托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并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作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不予起诉决定处理,法院可以作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三、实践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促进社会和谐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害案件可公诉,也可自诉,以往此类案件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从结果来看,法律问题虽然解决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结怨无法消除,加害人还可能终身带有“犯罪标签”,这一切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而人民调解制度注重“合情、合理、合法”地消除纷争,不打破原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人民调解员又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最熟悉社情民意,容易与纠纷当事人沟通;在调委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由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因此,对于这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通过委托人民调解,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又能够标本兼治,避免后遗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综合成本
以往对轻伤害案件的解决模式,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审判各个阶段,不但处理成本高,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通过人民调解调处这类案件,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既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让司法机关把力量集中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等领域,又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综合成本。我区的实践表明,随着公安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数呈逐年下降趋势,有效缓解了“诉讼爆炸”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据统计,2003年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逐年减少,由2003年的110件降为2005年的51件;由公安委托人民调解的则逐年增加,由2003年的53件上升到2005年的110件。
(三)有利于拓展人民调解功能,探索恢复性司法制度
开展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从民间调解走向诉讼调解,从民事调解走向刑事调解,这不但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范围,使其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也符合目前国际上推行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要求。人类刑法制度经历了以死刑、肉刑,监禁刑到非监禁刑为主的三个阶段,现正在逐步向以调解、和解、赔偿等措施为主的恢复性司法阶段过渡。2000年7月,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程序。
“恢复性司法”主张通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第三人,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仇恨,使加害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修复被破坏的社区关系,也为现行司法模式高昂的代价和复杂的程序提供有效的替代措施。我区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正是将富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与现代司法程序进行有机衔接和统一,为构建中国式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提供新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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