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司法局是主管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是本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能是管理、指导全市的监狱工作、劳教工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法制宣传、法学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司法局“三定规定”,市司法局具有17项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调研起草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监督和指导本市的监狱管理工作;(三)监督和指导本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四)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本市各区县、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五)管理和指导本市的律师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在沪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批准和管理本市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律师机构;(六)管理和指导本市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七)管理和指导本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助理员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八)管理和指导本市的司法鉴定工作;(九)管理和指导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十)指导本市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十一)管理和指导本市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十二)管理局属政法院校;(十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十四)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十五)负责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核、立项、转报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监狱、劳教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十六)负责本市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协管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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