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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根据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开始2007年度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及代表年检备案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年检备案的时间:自即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
二、年检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2007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代表处2007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总件数,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类别、国家或地区,代表处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与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指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交流合作的类型与内容、接纳培训中国律师的情况等;
3、代表处常驻代表情况。应注明代表的变更情况;
4、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的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统计至2007年12月31日;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的纳税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至2007年12月31日;
7、代表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管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代表处2007年度工作报告》应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
(二)代表处现任代表2007年度执业行为良好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需由该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相关机构出具,并经公证、认证。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文件。需表明上海代表处及其代表属于保险范围,该文件需经公证、认证。
(四)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五)《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代表信息表》(见附件2)。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雇员信息表》(见附件3)。
(八)《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见附件4)
以上所有文件请提供正本及复印件各一套,外文材料请附中文译文。
(五)、(六)、(七)、(八)项所要求的表格可从www.justice.gov.cn上下载,除提供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的表格打印件外,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三、通过年度检验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和代表,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代表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吴兴路225号2307室)办理年检备案手续。
四、办理年检备案手续期间,不影响各代表处的正常业务活动。逾期办理年检备案手续的代表处及代表,将不予以年检公告。未通过年检的,2008年度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代表信息表
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雇员信息表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
5、关于交纳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2007年度年检费用的说明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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