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上海市律师系列与公证员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2007-10-10 9:35:22
 

  各区县司法局、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标准》,为做好本年度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范围

  2007年在本市执业的专职律师与公证员,参加过每年度的业务培训。

  二、申报条件

  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申报条件如下:

  (一)品行良好。各年度的政治、业务考核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在执业中无重大失误或因投诉被处理,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国内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境外法学博士学位,获中级律师、中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2年以上;

  2、具有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获中级律师、中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5年以上;

  3、任中级律师、中级公证员期间,获省部级一等功、省部级以上英模称号或优秀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三)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要求

  按市人事局规定执行(可查阅21世纪人才网)。

  (四)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之前已获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获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市从事专职律师业务或公证员业务满1年,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申报转审二级律师或二级公证员。

  (五)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两篇(本)以上。

  三、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申报条件如下:

  (一)品行良好。各年度的政治、业务考核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在执业中无重大失误或因投诉被处理,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5年以上;

  2、在任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期间,获省部级一等功、省部级以上英模称号或优秀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三)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要求

  按市人事局规定执行(可查阅21世纪人才网)。

  (四)通过评审或审定取得二级律师或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之前已获得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获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市从事专职律师或公证员业务满1年,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申报转审一级律师或一级公证员。

  (五)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两篇(本)以上。

  四、申报程序

  1、材料准备。申报人对照附件1,按要求准备所需审定材料,填写附件3所列的各类表格。

  2、申报。申报受理机构为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申报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岗位数额的限制。申报人通过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区县司法局递交审定材料,各区县司法局填写花名册,将材料统一交市局人事警务处;市属单位填写花名册后直接向市局人事警务处交审定材料。

  申报人与所在单位应如实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五、审定程序

  1、案例、论文(或论著,下同)、学术研讨会报告鉴定。由市高审委组织学科组对审定材料中的案例和论文等进行鉴定,作为高审委审定依据。

  2、论文或案例答辩。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论文或案例答辩。答辩的论文或案例篇目由学科组在鉴定时选定。申报正高级职称必须进行论文答辩,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以事先选择论文答辩或案例答辩,作为高审委审定依据。

  3、现场测评(仅针对律师)。2名以上学科组成员对申报人在法庭(仲裁庭)中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测评,作出测评结论,作为高审委审定依据。现场测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申报人选定,但须在受理之日起的100天内,且至少应提早3天通知市局人事警务处。

  4、高审委审定。高审委执行委员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答辩、现场测评结果所得总分,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充分讨论后进行投票。审定会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市人事局关规定进行。

  5、公示。通过高审委审定的申报人,需经20天公示,期满无疑议,由市人事局颁发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30日前。

  七、审定费用

  律师审定费用为800元,公证员审定费用为600元,在报送审定材料时交付。

  八、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自获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实际从事专职律师、公证员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请与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联系。联系电话:24029769。

  

  附件:1、申报高级律师、公证员所需证件、证书和审定材料表

        2、申报高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

        3、评价标准及申报所需表格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代章)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