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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法庭灵活,比信访处理有威慑力,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一年多来,巧断女同胞的家务事,被称作——“一帖温和又活血化淤的中药”
2006年12月30日,上海市妇联在上海司法行政机关支持与指导下,成立了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由妇联干部、法律专家、法官担任,主要受理以妇女、儿童为主的婚姻家庭、劳动保障、财产权益等侵权纠纷。目前,浦东、虹口、徐汇、静安、闵行、杨浦等区妇联和部分街道、镇妇联也相继成立了调委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过程,类似法院的庭审前准备、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际工作中,法院在对法院调解和一般诉讼案的判决中,如双方当事人持有妇联调委会的调解协议书,只要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法院会视情免去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依据妇联调解协议书,直接制作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过去,遭受家庭暴力的姐妹到妇联投诉时,施暴者口口声声“保证不重犯”,但一转脸就出尔反尔——因为信访处理不具备法律效力。每每看到这种局面,“娘家人”妇联义愤填膺却又奈何不得——有时候,在信访接待、家庭矛盾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需要一个协议或者承诺。
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一年多来,切实体会到:调解比信访处理有威慑力。因为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关系,调解比上法庭灵活,打不起官司或是没法上法院的事,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经历过调解的当事人都说,这是“一帖温和又活血化淤的中药”。
家务事历来难断。但妇联接待的信访案件中八成是家庭纠纷,离婚、同居、家庭财产纠纷——一年多来,通过妇联调委会的斡旋,不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结案率达83.3%。
1、同居怀孕终脱困
32岁的小徐是上海人,在一家超市打工。2002年底,他和来沪打工的22岁川妹子小张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没多久小张就有了身孕,考虑到双方关系尚未稳定,她选择了堕胎。可是4个月后,小张又一次怀孕。担心再堕胎会给将来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她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可是,小徐和徐妈妈认为,小张年纪还小,又没有固定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希望她改变想法。一方坚持要生,一方就是不肯,僵持之下,他们求助于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常设点——居住地所在街道的妇联法律援助站。
妇联调解委员会分析后认为,从法律上说,小徐和小张维持的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小张两次怀孕,堕胎肯定会造成伤害,作为受害者,她有权要求赔偿。为此,妇联一方面耐心帮小张分析利弊,提醒她同居是错误行为;同时从维护小张权益出发,多次做小徐母子思想工作,但徐妈妈还是反对。调解委员会又努力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小徐先支付1万元给小张做人流手术,另外再付2.5万元一次性补偿费。补偿款先暂时存放在调解委员会,等小张身体恢复返乡时再转交给她。通过物质上的补偿、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在上海举目无亲的小张终于摆脱困境,走出阴影。
2、高知夫妻闹离婚
戴女士与蒋先生是师兄妹,读研究生时拜在同一个导师门下,日久生情,两人于2000年3月结婚。近一年来,蒋先生有了外遇,夫妻经常吵架,有时还打架,蒋先生提出离婚。戴女士原本也想结束这段婚姻,但心有不甘,故意拖延,并来到妇联寻求帮助,试图分析离婚的利弊;而蒋先生已经准备通过诉讼程序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就在他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时,听说妇联可以做离婚前调解。于是,双方先后来到浦东新区妇联。
调委会了解到,这对高知夫妻对婚姻家庭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很精通,矛盾焦点在于,女方心中有气,无处发泄,另外双方对财产分割也存在分歧——男方表示可将房屋给女方,但要女方一次性给予现金补偿;女方则针锋相对,要求男方用孩子18年的抚养费折抵这笔房屋补偿款。在与男方反复僵持、争执的过程中,女方情绪突然激化,声称如达不到目的,就是到法院也坚决不离婚,拖也要拖死男方,逼死第三者,不让他们结合。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委会成员兵分两组,在两间调解室里对双方分别进行心理疏导,了解到男方对女方除了爱情之外,还有同甘共苦建立起来的亲情,女方对男方还有依恋,但这种依恋随着男方一个月来的逼迫变成了仇恨。同时也了解到双方在离婚后的顾虑:女方怕男方离婚后不顾孩子,同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给男方;男方准备离婚后再婚,一旦用孩子18年的抚养费折抵补偿款,在一两年内就没钱再买房子,无法解决住宿问题。
为此,调委会分别说服双方适当让步,用一年抚养费折抵了部分补偿款,使双方心平气和签下离婚调解协议。最终,双方又去法院办妥了《离婚协议书》。
3、不孝子赶走父母
方老太、刘老伯都已70岁左右,是几十年的老党员,但在子女问题上很不如意。长子刘某是个“啃老族”,40岁了,没有上过一天班,整天游手好闲,每月还伸手向老人要300元零花钱,不给就拳脚相加。方老太把母亲留下的唐山路的房子给次子刘峰居住,刘某的户口在那里,因此他每月向弟弟索要150元“补贴”。这回,刘某为结婚竟要将父母赶出家门。老人不愿意,他就污言秽语地羞辱,甚至动手打父母。为了躲避儿子,方老太曾经在地下防空洞旅社住了5个月,每天只吃两只面饼充饥。居委、民警上门找刘某,他收敛二三天后又重犯。但对这样的一个儿子,老人仍在10年前退休金仅有300多元时,就给他买了一份养老保险。
为了已是风烛残年、却因儿子不孝而流浪街头的两位老人,虹口区妇联决心啃啃这块“硬骨头”。
妇联决定召开协调会,邀请民警、居委、街道司法所、区老龄委一起参加。先联系刘某,约他谈话,他不理不睬。当天,所有人都到齐了,唯独不见刘某。妇联的同志和民警一起上门,怒斥这个不孝子,刘某自知理亏,最终参加了会议。在妇联主持下,协调会逐步取得实质性进展。最后三方达成协议,将唐山路和保定路两处房产变卖,所得款三方均分,并且写明了协议履行的期限。
协调会后两天,妇联突然接到老人的求助电话,刘老伯住进了医院,是胃癌晚期,他不放心身后事,要立遗嘱。妇联约好居委干部一同赶到病床前,见证老人订立遗嘱。
一个月后,三方按协议约定变卖了两处房产,所得74万元均分。老人和刘峰都在杨浦区重新购房,刘某到别处购房。搬进新居的第11天,刘老伯去世了。他的葬礼没有通知长子,但老人走时没留下遗憾。
4、怀孕员工被辞退
劳资纠纷,是调委会时常碰到的另一大类案件。妇联干部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女性耐心细致、循循善诱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宋女士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医院开具病假单后,休息在家。但到了年底,恰逢开病假单的日子是双休日,宋女士一时疏忽,没有及时去医院开单。公司据此声称宋女士违反了规章制度,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万般无奈之下,宋女士在丈夫陪同下来到妇联求助。调解员调查后发现,公司对现行的生育政策并不了解,以为女职工的生育费及产假工资仍由公司支付,为了减轻“负担”,千方百计寻找机会将怀孕女职工辞退。于是,调解员向公司解释现行的生育政策及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相关条例,指出:在宋女士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开除她违反了《劳动法》。公司最终同意与宋女士恢复劳动关系,明确她可以继续请病假到生产前,其间工资按病假工资支付,“三金”也继续缴纳,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5、下岗女工讨工资
法院受理案件,会受到地域限制;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要受时效限制,并且是收费的。而妇联调委会没有这些问题——根据人民调解的定义,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法定范围内的案件,都可以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并且不收费。这受到广大女性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欢迎。
47岁的王女士,丈夫死于脑癌,女儿在读高中。女儿享受低保,王女士下岗后每月仅拿300余元生活费。为了贴补家用,2004年7月经人介绍,她到一保健品公司做推销。有一次她与另一公司的推销员因抢生意发生争执,遭到对方殴打并被推入粪池。经民警调解,对方赔偿她200元。但事后保健品公司以此事为由解聘了王女士,并拒绝支付9月份工资860元。王女士求助于劳动仲裁部门,在庭审中,老板出具了9月份工资单,上面有王的签名。王十分诧异:自己确实没领过9月份工资,哪来的工资单呢?她不承认,劳动仲裁部门要求王女士举证。但是笔迹鉴定费需要2000元,王女士无力承担,劳动仲裁部门随后作出无法裁决的结论。王女士求助于虹口区妇女法律援助中心。
接待同志赶到劳动仲裁部门调阅相关卷宗,经过仔细查证,发现工资单上有疑点。与保健品公司老板交涉,对方以没有笔迹鉴定单为由推托。针对这一情况,援助中心的同志义正辞严地告诉老板,准备通过区劳动监察部门到这家公司查核账目及以前所有工资单……老板最终答应支付王女士一个月工资860元。中心又与劳动仲裁部门协商,帮助王女士撤诉,全额退还了300元申请仲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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