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行业职责说明和服务承诺
2004-3-26 17:07:32
 

  
  
  一、概述
  被列入2004年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的“法律服务”行业,为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和法律援助。
  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服务:公证处是公证员执业的机构;公证员是依法获得公证员工作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专门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职责说明
  (一)主要任务
  律师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和聘请,依法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辩护、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公证服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在财政上提供支持,为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救济的保障措施。
  (二)办事程序
  明示服务资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应该在所执业的机构、场所内,出示执业证、公示执业身份和职务、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示执业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明示服务范围和形式。在服务大厅、接待室,明示本所、本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的范围、属类和服务形式,并明示服务接待时间。
  明示办案、办证、法律援助的受理操作程序。在接受办案、办证、法律救济等法律服务事务的委托、申请时,向有关当事人、申请人,公开案件受理的登记、发放受理回执、聘请律师手续、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公开签订聘用合同、交付服务事务、事项的费用等有关的操作程序及事先向当事人明示收费的方式及收费的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流程、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三)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依据市物价局、市司法局2001年11月9日颁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
  公证服务,依据市物价局、市司法局1999年8月5日颁布《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三、服务承诺
  (一)办事时限
  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根据服务内容和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或聘请人告知办理法律事务的几个时间段。
  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对符合公证办理条件的公证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证,需要调查取证的,30日之内出证,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设立12348免费法律咨询专线;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到一次告知清楚,二次受理立案,受理应当在10日内查核和答复。
  (二)服务规范
  工作效率:接待咨询,快捷准确;服务反馈,信息通畅;遵守期限,注重实效;规范管理,便民利民。
  服务质量:答疑解惑,明了无误;出具文书,严谨无错;认真履约,依法维权;大案小案,保证质量。
  事务公开:办事制度,公开齐全;办事指南,清晰明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执业资格,张榜公示。
  廉洁自律:不谋私利,不唯报酬;热心公益,积极援助;职业道德,遵照恪守;敬民敬业,诚实信用。
  窗口形象:佩戴标识,仪表大方;态度谦和,语言规范;耐心接待,便民利民;场所整洁,管理有序。
  (三)工作纪律
  律师服务: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未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的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公证服务:依据《上海市公证条例》的规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公证,不得出具违背实事、违背法律的公证。
  法律援助: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钱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目标、措施
  全面贯彻《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推进服务公开制度,将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加快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准确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奖惩、培训、资格审查等情况,并在本市司法行政网站或东方律师网上公开披露;建立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督察队,加大行风监督力度;成立惩戒评审委员会,建立完善对违法违纪的惩戒机制;深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大力宣扬法律服务行业的先进典型,树立正气。
  律师行业: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律师行业开展创建规范服务达标活动;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活动,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
  公证行业: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观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和公证行为。
  法律援助: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投诉渠道和方法
  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投诉部门:市司法局执业监督处;地址:吴兴路225号;投诉电话:24029872;邮编:200030。
  法律援助投诉部门: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小木桥路1538号;投诉电话:64432995;邮编:200023。
  投诉方法,既可以电话投诉,也可以书信投诉或前往机关、机构,向有关接待人员当面投诉。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至5:00。
  
  
                          上海市司法局
                         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