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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5层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休息)64221522(总机)64432995(直线)
办理时限: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报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申请及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于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承办人员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给付对象资格: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办案人员
申办手续: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的15日内,应将下列材料装订成法律援助档案承办卷连同填写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申请表》报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审查。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七)结案报告;(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给付程序:
1、办案人员提出申请2、业务部门受理3、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4、中心负责人审核决定5、办公室统一与律师事务所结算
办理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指定律师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沪高法[2000]246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费用支付办法(试行)》(沪司发律管[199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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