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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方便、快捷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近日,黄浦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区法律援助法院联络点和法律援助法院受理窗口,探索建立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快速通道。其初步的联系协调机制是:
一、区法院、区司法局在法律援助法院受理窗口设立联络员,负责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符合法律援助困难标准和案件范围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二、区法院在立案审查和信访接待过程中,发现诉讼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自己又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法院受理窗口求助。此外,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区法院可以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三、当事人以区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案件受理范围的,不再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当事人以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区法院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区法院立案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完成相互间当事人申请表的填写和传递。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对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六、区法院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复制必要材料的费用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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