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尽赡养责任 八旬老人陷入困境 法援律师尽心尽责 老有所依晚景光明
2003-11-19 16:26:22
 

2002年,尤立华——一位年近80的高龄老人因子女不支付赡养费,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将几个亲生子女推上了法庭。

时间追溯到1958年,尤立华因故被送往青海劳动教养,期满后留场就业,三个子女尤长根、尤玉英、尤玉萍由妻子祁三宝独自抚养,生活相当艰难。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最终于1964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三个子女由尤立华抚养。由于尤立华远在青海工作,几个子女日常生活全靠祖父母照顾,直至长大成人。1978年尤立华辞职回沪居住,因其脾气暴躁,加之与子女没有感情,双方时常为琐事争吵,关系越来越差,相互不再往来。

1988年,尤立华与退休女工张阿宝再婚,由于尤立华没有退休工资,靠自己打临工的微薄收入和妻子张阿宝的劳保工资维持生计。随着尤立华的年龄增大,经常生病,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两人生活愈发艰苦。2001年,张阿宝被查出患有骨癌,巨额的医药费花尽所有的积蓄,生活陷入绝境。尤立华不得不放下面子,主动上门与子女联系,乞求儿女能给予帮助,助其渡过难关,结果均遭到拒绝,甚至被恶意谩骂、赶出家门。

尤立华在万般无奈之下,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律师代理诉讼,追索赡养费及有关医疗费。在法律援助申请书中写道:“我现在生活已经陷入绝境·····晚景凄凉,若有可能希望三个子女给予一点补贴,使我们活下去····”中心工作人员看完信后,非常同情两位老人的遭遇,为民伸张正义的责任感油然而生,在审核有关经济条件后,立即指派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的胡伟军律师办理此案,为老人提供法律帮助。

胡伟军律师接受指派后,按老人留下的地址,在位于杨浦区的一条泥泞小道上,找到老人的暂住地。在询问老人后,他了解到5年前老人的老房被市政动迁,动迁费已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和医疗费,无力购买新房,其户籍仍挂在老房所在地的长宁某警署内。

因老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胡律师多次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警署和现居住地的居委会调查取证,以确定法院的管辖地。此外可为老人作证的老邻居也在动迁后迁往本市各个地区,为了确保胜诉,胡律师放下手头的其他案件,不厌其烦,四处走访,以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

2002年胡律师代理尤立华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个子女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案件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首先三个被告为逃避责任,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即以“尤立华户口不在杨浦区,且在杨浦区没有固定住处”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杨浦区法院裁定驳回。但他们随即又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胡律师所取的证据驳斥了三被告的上诉理由——杨浦区延吉居委会证明自1996年起尤立华一直居住在该地区。2002年6月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仍由杨浦区法院审理此案。

在二中院就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后,杨浦法院立即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三个被告以“尤立华从未尽过抚养子女的义务;本身经济状况不佳”等理由纷纷提出反驳意见,拒绝赡养老人。由于胡律师调查、取证工作充分,证明了尤立华虽因工作关系没有亲自抚养子女,但仍经常寄钱回上海,供子女生活使用,尽到了抚养的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尤立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1、三个被告各支付欠尤立华的赡养费1140元;2、今后每人每月支付尤立华190元赡养费;3、尤立华今后的医疗费用由三个被告各承担1/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的判决使老人生活有了保障。事后,老人非常激动,连声感谢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胡律师为其所做的一切。

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各种老年人问题日渐突出,但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少数中青年子女却将老年父母视为包袱,不尽赡养义务。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维权法律保障机构,应重视这一现象,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