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援助律师职责 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2003-11-19 16:22:44
 

一、案件简介

本案的受援人徐力初中毕业后就踏上了工作岗位,从事计算机器材销售工作,在工作中徐力曾与本案另一被告倪某有过业务上的联系,后徐力因经济上的一些困难向倪某借了2000元,并与其约定每月还200元,直到还清为止。2002年8月20日,倪某带着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到徐力公司门口向其讨债,威胁徐力如不还钱就找他的家人。徐力由于一时不能还清全部的欠款而试图与其协商,倪某便乘机诱骗徐力一起诈骗计算机器材,徐力当场表示拒绝。次日,倪某又打电话威逼徐力,如不还钱就必须参与诈骗,否则将会找到徐力的家人。徐力知道父亲身患绝症,不忍心让父亲受牵连,更想因为此事殃及家人,故一念之差答应了倪某,参与其组织的诈骗活动。由于徐力掌握了许多计算机销售客户和计算机器材销售规律的材料,因此,在倪某的密谋下,倪某、徐力以及另一名同伙便利用计算机销售行业中的一些漏洞开始诈骗计算机器材,诈骗金额达5万多元。案发后,徐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其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两个同案犯。

二、办理过程

2003年2月11日,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卢湾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将该案指派到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并由左靖律师来承办此案。根据送达的公诉书的指控,该案属共同犯罪、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并且开庭时间比较仓促,因此左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阅卷时间,前去法院调取并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为了及时向受援人了解案情,2月13日,左律师不顾天气寒冷,路途遥远,冒雨赶往位于徐汇区罗秀路的卢湾看守所会见徐力,了解了徐力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了解到徐力父母离异,从小就跟着母亲生活,家境贫困,其父亲由于身患绝症,长期卧病在床。徐力在谈话中认识到由于当时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感到深切的悔恨并失声痛哭。在与徐力深入接触后,左律师感觉到徐力本质其实并不坏,只是因为意志薄弱,受别人的诱骗从而犯下错误,一失足便改变了这个年轻人的命运,这个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为安定徐力情绪,左律师告诉徐力将尽力为其辩护,同时也告诫其在庭审时要如实交待事实,认罪态度要诚恳。

通过阅卷以及会见受援人等调查工作,左律师对本案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1000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应属于数额巨大,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左律师认为因为徐力在案发前已经归还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元,这笔金额不能计算在涉案金额内,如果扣除这5000元,那么本案的涉案金额应该是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巨大,这对于徐力的量刑有着很大的帮助。于是左律师又查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终于查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1991年4月23日做出的《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答复》规定: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同时,根据调查证实,徐力还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左律师准备了详尽的辩护提纲。

三、庭审经过

本案于2003年2月17日开庭审理,法庭首先调查了三位被告的犯罪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其他两名被告轻描淡写的交代了犯罪事实,而受援人徐力却以诚恳和实事求是的认罪态度详细交代了其犯罪经过。在询问被告人的环节中,左律师着重向徐力询问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5000元的情况,询问了其怎样到案,在到案后是否有检举揭发等事实情况,向其他两名被告人询问了本案的犯罪动机是由谁提出的,怎样安排的分工等情况。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还是提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的意见,同时另外两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为本方当事人辩护时,提出徐力应承担主要犯罪责任,从而达到减轻其他两位犯罪人处罚的目的。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左律师在为徐力辩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本案涉案金额提出辩护意见,从事实调查的结果反驳了另外两名被告人辩护律师企图推卸责任的辩护意见,同时还从受援人徐力的主观动机、立功表现等其他六个方面为其做了罪轻的辩护,以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在庭审结束后,又向法庭提交了长达四页的辩护词。

最终,法院采纳了左律师关于本案诈骗数额应属较大的辩护意见,使当事人的刑期由三年以上减至一年十月。减少一年的刑期对于风华正茂的年轻人是何等的可贵,法律的公正、援助律师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会使这位二十岁刚出头的年轻人重新看待社会,促使他在狱中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办案体会

在拿到本案的判决书之后,左律师感到十分的欣慰,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法院采纳了左律师的辩护意见,让受援人能够体会到是法律援助让其获得了法律的公正待遇。左律师非常珍惜援助中心给其这次办案的机会,为贫弱群体办实事,这对于一个年轻律师来说既是培养自身高尚的品德,体现对社会的一份责任,又能够进一步积累办案经验。通过办理本案,他体会到作为援助律师,同样应该肩负着责任感,认真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因为是援助案件而草草了事,从而忽略一些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同时,也要保证无钱聘请律师的受援人能平等的进入司法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

五、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徐力是一名刚踏上社会的年轻人,他与其同龄人相比并没有任何的不同,但是性格的懦弱、法律意识的淡薄使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徐力的犯罪带有偶发性,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其他同龄人的身上,而如何避免这种不该发生的事情是值得思索的。作为年轻人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是非观念才可能在人生道路上不走弯路和少走弯路。法律知识也是每个人保护自己的必不可少的武器,作为年轻人应该意识到学习法律的必要性,才能在当今竞争的社会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发挥一技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