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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8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1、撤销原判决书;2、原审被告人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得知这一消息,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近一年了,这起案子时刻牵动着中心每位工作人员的心,事情得从去年1月说起。
2002年1月21日,一位满面愁容、略显憔悴的中年男子在单位工会领导的陪同下来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拿出一份法院判决书,自称是判决书中所指被害人的父亲,对判决不服,曾经提出上诉,但被告知无权提起上诉,中年男子气愤地说,他是外地来沪务工的,1999年5月的一天,他年仅8岁女儿独自在路边行走时,被一陌生男子以问路为名拉入路边草丛中施以暴行,他直到晚上回家才发觉此事,便立即带着女儿前去报警,并到指定医院检查、验伤,但此案一直未破.一直到2001年4月,女儿在同样地点行走时,又一次遇到了那位男子,那位男子试图再一次施暴时,被女儿逃脱,那名男子还不甘心,紧随其后,被闻讯赶来的他抓住。2001年9月,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检察院起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难以认同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他的女儿不是被猥亵,而是被强奸,于是拿着判决书到处上访,但被告知,因缺乏有力证据,公诉机关只能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百般无奈之下,听人指点,他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接待人员听了他的叙述后,对他女儿的遭遇十分同情,当即表示愿意为他提供帮助,经讨论,决定指导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针对缺乏证据的说法,中心告诉他,在提出抗诉申请时可以提两点要求:1、由检察院听取他女儿(被害人)对事情过程的陈述;2、向当时验伤医院的医生作调查,因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由于案情的特殊性,这两方面的陈述可以作为他女儿被强奸的证据之一。杨浦区检察院当天就受理了他的申请,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心提出的两点建议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院于2002年2月28日和3月4日,分别对验伤医生和他女儿作了调查笔录,还从医院获得了新的重要证据,经DNA检测,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2002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上述证据为由,正式就此案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中院以(2002)沪二中刑抗字第1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杨浦区人民法院再审。听到这一消息,他激动万分,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又提出为他女儿的民事赔偿部分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立即办妥了相关手续,委派上海市复郸律师事务所王有平律师承办此案。因为再审程序对民事赔偿部分不作审理,为使赔偿早日实现,王有平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与被告人的父母、辩护律师多次交涉、协商,被告人的父母终于答应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杨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被害人和验伤医生对检察院所作的陈述为有效证据,并结合其他检验和鉴定结论,做出了上述判决。历时一年多的奔波、申诉终于有了结果,伤害女儿的凶手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他再一次来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送上一面“维护少儿权利,真诚为民办事”的锦旗以示感激之情。
看完法院判决书,笔者陷入深深的思考之中,既为被害人的不幸遭遇,也为施暴者受到的法律惩罚。法律实施要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以各种相互关联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当事人第一次前来中心咨询时提出,由于时间间隔较长,检察机关缺乏有力的证据指控被告犯有强奸罪,我们即有两点想法:1、虽然案发时被害人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应当听取被害入的陈述,如果被害人的陈述比较完整、清楚,该陈述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2、由于案发后被害人的父母就报了案,并且到指定医院验伤,从常理来讲,虽然时隔近3年,但由于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当时的验伤医生对此应当有印象,他(她)的证词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形成证据链。我们将这两点想法告诉了被害人的父亲,指点他在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时可以就这两点提出请求,事情的发展果然如我们设想的那样,这两点后来在法院的判决中都被当作主要证据得以确认,而且在检察机关到医院调查时还发现了另外的重要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证据不足,被告人险些逃脱了法律的严惩,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人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作为普通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我们为正义得以伸张而高兴,也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而感到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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