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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1、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案由:盗窃
3、受援人:高某
4、援助机构: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周耘、郑成宝律师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
6、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本案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本市浦东新区灵山路、永泰路华联超市、金桥镇等地,采用电话卡插片、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门入室、窗口挑勾财物、超市偷窃等手段作案5起,先后窃得徐某等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高某曾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由该所周耘律师、郑成宝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
三、承办经过和结果
周耘律师、郑成宝律师受理本案后,随即到长宁区人民法院阅卷,并至浦东新区(张江)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又同几名律师就本案进行讨论,明确了辩护思路。2005年5月13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在开庭审理中听取了法庭调查、质证以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就高某盗窃一案的有关事实和情节,发表相关辩护意见:1、辩护律师对检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高某犯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打工被辞退且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3、本案被告人高某在劳教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违法犯罪经过,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高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指定辩护人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办案体会本案被告人高某从山西到上海打工,在上海举目无亲,因其法制观念淡薄,在工作被辞退、生活无着的情况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通过承办本案,律师感到,加强对外来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十分必要。如果本案被告人高某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就不会误入歧途并由此付出代价。法律是无情的,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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