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
2005-7-20 17:28:21
 

  一、概况

  1、案件类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

  2、受援人:任某,女,1981年生,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3、援助机构: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4、承办人:陈慧英,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理机构: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2004年1月前后,原告任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告陈某,此后陈某多次在网上约任某去他家玩,并告知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任某均未赴约。随着网上交流的频繁,同年2月18日,陈某再次约任某去他家,任某答应可在外面见面,而陈某以在家设计网络为由,坚持让任某到他家中。任某遂于当晚7时左右到陈某家中,发现陈某系独自居住。任某尚未坐定,陈某便急于将其设计的网络内容放给任某看,电脑屏上显示的却是黄色图像。任某见此立即拎包朝门口跑去,被陈某挡住去路,并将门锁上。此后任凭原告呼喊、恳求放走均无济于事。无奈之下,任某跑至阳台,开窗纵身跃下。事发后,任某被送往浦东公利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任某左侧肱骨、胫骨及肋骨三处骨折。

  案发后,任某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同情与支持。检察机关也通过集资给予任某经济援助,并依法支持任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同时与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办理,由该所陈慧英律师承办。

  三、承办经过和结果

  陈慧英律师接受指定后,即与检察院承办人联系,查阅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程序上的书面材料,并先后两次到公利医院骨科病房探望被害人任某,与之谈话,了解案发经过,向院方了解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之后,陈律师又代任某撰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送交浦东新区检察院。

  2004年6月1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强奸(未遂)一案。陈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参加了刑事部分的庭审调查,进一步了解了原告被害经过。在法庭进入民事部分审理时,作为代理人,陈律师充分阐述了原告身体所受伤害完全是被告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结果,并非刑事辩护人所称的原告选择跳楼逃离现场所致。由于原、被告在基本事实认识上分歧较大,未能调解,代理人即向法庭提出要求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因此法院在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时,民事赔偿未作处理。

  刑事判决后,被告对判处有期徒刑6年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被告陈某的二审辩护人主动和原告代理人联系,表示愿意在经济上对原告所受伤害作出赔偿,并提出希望原告对赔偿数额适当让步。原告代理人明确告知对方,赔偿少了很难取得原告的谅解,刑期也不可能从有期徒刑6年减下来,因此希望被告辩护人也要做被告及其家长工作。最后在一审承办法官主持下,由原被告双方家长、代理人共同参与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所有费用计人民币9.6万元。原告表示满意,即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此案结束。

  四、律师办案体会

  本案民事原告任某年方23岁,只身来到上海工作。闲暇之余难免感到孤单,通过上网聊天结识了被告。网上的频繁交流使得任某放松了警惕,轻信对方与之见面,并来到被告家中,于是发生了本可避免的一幕。通过本案,给广大年轻女性提出警示:上网不能入迷,网上聊天不能“信以为真”,交友应慎之又慎,要懂得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