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亡失住所 律师巧解案中案 ——杨浦区黄绮律师为一孤苦少年提供三次法律援助
2004-8-4 16:27:30
 

  杨浦区尚伟律师事务所的黄绮律师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最高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年下半年,她为一个亲身父母双双亡故的未成年人就法定继承问题三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凭借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代理了这起案中案。近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也对此案做了专题报道。

  父母双亡继父占住房

  小云出生后和父母一起居住在浦东荣成路,该房是小云生父单位分配的结婚用房。但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小云父亲就不幸身亡,母亲带着小云改嫁给文某。两年之后,小云母亲又因病去世。由于继父文某对小云的学习和生活均疏于照顾,他的学习成绩和生活质量每况愈下,祖父母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为了让小云今后能够健康成长,2001年,两位老人毅然将文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云的监护权。

  法庭上,文某提出变更监护人的前提必须是小云迁离荣成路房屋,同时迁出户口。关心孩子成长的祖父母,违心私下与文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小云不再享有荣成路房屋居住权,并放弃对其生母遗产的继承权等内容。同时,双方在法院的诉讼达成了民事调解,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了小云的监护人由其继父变更为祖父母,且小云于十日内迁离浦东荣成路房屋,迁入祖父母的住处。之后,文某将荣成路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自己则居住在与小云生母共同购买的另一套产权房里。

  从这以后,小云就和祖父母、大伯共同居住在仅二十余平方米的陋室里。随着小云一天天长大,居住条件变得日益拥挤,祖父母开始对当初轻率与文某订约后悔不已,但却无力改变现状。不久,祖父母得知文某欲将荣成路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成为产权房,这意味着此后文某就可以随意处置该处房屋了。于是,小云的祖父母与文某展开了交涉,但文某认为房子已经属于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他处置房屋的权利。多次交涉未果,年迈的祖父母已心力交瘁,只能每天对着孩子抹泪。

  研精覃思律师找疑点

  经过别人指点,小云祖父母来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尚伟律师事务所的黄绮律师接手了此案,免费为小云提供法律帮助。她对小云的遭遇十分同情,尽管工作非常繁忙,还是立即投入到对案情的分析调查之中。随着对案件了解的深入,黄律师感到其中有许多棘手的问题:祖父母当初与文某私下达成的协议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侵权后果,而签订协议之时文某又是小云的监护人,这是否构成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小云是否可以将其监护人作为被告起诉?如果可以起诉,那未成年人没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又如何解决?而且,法院在变更监护权的诉讼中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明确了小云迁出荣成路房屋迁入祖父母处居住的事实,这是否意味着小云在法律上不再享有荣成路房屋的居住权了呢?……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引出了一连串的法律问题。

  为了掌握更有说服力的证据,黄律师不顾路途遥远,多次往返于浦东浦西,在当地派出所、房管等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材料,黄律师研精覃思,发现了案情的许多可疑之处:小云的母亲是在2000年6月13日病故的,而在6月14日文某却隐瞒了她已经病故的事实,就先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荣成路房屋之中,接着又将小云母亲的户口注销。这样荣成路房屋中就只剩下他与小云两个人的户口,而小云是未成年人,他顺理成章地成为该房的户主。报进户口并成了户主之后,文某又以“配偶已故”为由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屋承租人。显然,这一步步走来,文某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其后,他又利用小云祖父母想要获得小云监护权的心理换得了小云放弃荣成路房屋的承诺。文某这种只为自身利益考虑,全然不顾小云利益的做法本身就证明了其不适合担任小云的监护人,他与小云祖父母私下签订的协议内容也已构成了对未成年的小云民事权利的侵犯。

  两次诉讼讨回居住权

  经过缜密分析和周详准备,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出当初文某与小云祖父母私下自行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小云放弃荣成路房屋居住权”的内容无效,希望通过诉讼确认小云仍然享有浦东荣成路房屋的居住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黄律师提供的证据,及法庭上的辩论,经审理认为,文某与小云祖父母私定的协议中关于小云放弃荣成路房屋居住权的约定无效,事实上构成了对未成年人小云的侵权。

  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律师再次为小云提供法律援助,出庭应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文某的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当年小云祖父母与文某私下达成的关于小云不再享有系争房屋居住权的协议条款,显然侵犯了小云的合法居住权,且该条款并非为了小云的利益,其直接受益者是当时取得该系争房屋承租人资格的文某。该协议签订之时,小云的监护人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文某,故二审法院判决书认为“监护人为了自己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是属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该协议条款应属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宣告无效。”从此,小云重新享有了对荣成路房屋的居住权。

  三次援助巧解两家怨

  虽然经过努力,小云取得了对浦东荣成路房屋的居住权,但黄律师还有一个心结,即文某作为承租人仍然对该房屋有居住权,也就是说该房屋尚未完全属于小云,对他居住权的保护尚留有隐患。

  于是在居住权纠纷案之后,黄律师又第三次为小云提供了继承其生母遗产案件的法律援助。在前两次官司中,文某与小云及其祖父母已结下怨恨,要让文某让出浦东荣成路房屋的居住权,确实有一定难度。

  但是黄律师迎难而上,又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几次三番做文某的工作,提出小云有继承母亲遗产的合法权益,而文某与小云生母另有一处产权房,可以考虑让荣成路房屋归小云所有,而文某则仍然继续拥有另一套产权房。经过多番合情合法的说服和劝解,文某被黄律师的诚意和敬业所打动,最终同意与小云及其祖父母达成庭外和解,同意在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后,将荣成路房屋的户主及承租人变更为小云及其监护人,他自己则全部放弃了对该房屋的居住权。至此,一起案中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小云终于毫无后顾之忧地拥有了原该属于自己的住房,他们对黄律师万分感激,但黄律师一如既往,保持着那份对法律事业的执著和对社会的爱心,又投入到忙碌的工作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