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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6日上午,聋哑人李某在本市一辆公交汽车上,趁乘客陆某不备之际,从其背包内窃得一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诺基亚手机,当场被抓获并被扭送公安机关。同年9月28日,李某被依法逮捕,后卢湾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李某系聋哑人且无经济来源,2003年12月23日根据有关规定法院要求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卢湾区中心立即指派淮海律师事务所周金根律师承办该案。接到指派后,周律师迅速前往卢湾区人民法院查阅卷宗,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摘抄了解。
一、年龄认定起波澜
2004年1月8日,周律师按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详细询问案情的过程中,周律师发现李某身材矮小,一脸稚气,与起诉书上所述1984年6月出生的年龄存在一定的差距。“李某的年龄会不会有差错?应该不会吧,已经经过公安、检察机关数次讯问,应该不会有错”周律师心中这样想到。虽然这是个援助案件,周律师完全可以就此打住,不给自己增添麻烦,但办案认真的周律师并没有这么做。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周律师特地通过翻译再次询问了李某的年龄。出乎意料的是,李某回答说自己是1987年1月22日出生,与以前的供述完全不一致。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真如李某所说她系1987年1月22日出生,则其在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长宁法院少年庭审理。周律师还考虑到,李某的姓名和年龄均是根据她自报而来,她的真实年龄无法查实,如果李某在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则其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按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可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周律师立即恳请卢湾区法院人民对李某的真实年龄进行有效的测定并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卢湾法院接到周律师的申请后,立即对李某进行了骨龄测定,测定结果李某骨龄为十六周岁以上。
二、司法鉴定定乾坤
出于慎重的考虑,为了对李某的年龄进行进一步确定,卢湾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骨龄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中心鉴定人员的检验所见,综合分析、推断:被鉴定人李某摄片时的骨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二十周岁以下。”因此2004年2月16日卢湾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周律师到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李某从未因任何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罚,系初犯。在归案后接受讯问时,她能配合有关机关老实交待问题,在有关机关的教育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援助律师不是走程序
虽然本案最终发现是当事人谎报了年龄,但是周律师在案件中不放过任何疑点,办案一丝不苟的精神,充分展现了援助律师的风采,是我们学习的榜样。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援助律师因为是义务办案,不收取费用,因此不可能尽心尽力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可能只是走走程序。但周律师以自身的行动,做了最好的说明,正如周律师所说:“援助律师不是走程序,法律援助更不是一句空话,它是每个律师应尽的义务。既然是国家赋予我的责任,那不管收费与否,我都应该尽心尽责地办好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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