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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2年5月12日,当事人李力被巴士公司的公交大客车撞了,伤势很重,经华山医院近2个月的抢救治疗,伤情基本稳定,于2002年7月5日转上海市职工康复医院作高压氧等康复治疗。“出院录”明确告知家属:“由本院随访;患者以后情况,可能经康复治疗后仍无明显好转,终生维持偏瘫、不清醒等状况”。2003年4月15日,在脑颅外壳尚有7*5*5cm需要修补的情况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李力作出了《医疗终结评定书》。巴士公司以此要求李力立即出院作“伤残评定”。其丈夫李晓民不同意,认为其妻李力的颅脑外壳必须修补,贸然出院危险太大。2003年6月10日,经华山医院脑外科教授会诊,会诊意见:“建议其进行颅脑外壳修补术”。可巴士公司仍坚持要求李力立即出院作“伤残评定”,不然就不再支付医疗费用。李晓民坚决不同意,巴士公司就不再理会李力。李哓民因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处理心中无数,而无所适从,惶惶不可终日。2003年8月5日李哓民求助于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起诉巴士公司。
受理经过 中心在经过审查后指派康健法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慕均办理此案。2003年8月7日至9日,王慕均先后三次接待了李晓民,详细了解了事件的整个过程,阅读了有关的全部材料。针对他的情况,建议如下:1、起诉巴士公司是有前提的,只有在伤残评定后,就经济补偿问题与巴士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出。2、当前最重要的是李力的颅脑外壳修补问题必须立即得到解决,而这件事根据有关规定是完全可以通过交警大队(下称承办交警)来解决。3、巴士公司要求李力立即出院作“伤残评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4、不要受《医疗终结评定书》的影响,因为它有瑕疵,李晓民可以拿着华山医院脑外科教授的会诊意见,直接找承办交警,明确表示:只有按专家的建议,对李力进行“颅脑外壳修补术”后,李力才能考虑作“伤残评定”。5、为了避免发生反复,先由李晓民直接找承办交警谈,如不成,王慕均再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承办人的身份与承办交警协商。
李晓民同意了。交谈中,李晓民还说了交通事故热线“阿丁公交工伤电台”(下称阿丁热线)曾接受过他的电话咨询,还为此请莫仕军老师作过协调。王慕均认为这是个好机会,要李晓民向电台领导写感谢信,请求继续给予帮助。李晓民也很赞同。阿丁热线后电告李晓民,可与莫老师联系。莫老师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也曾起过很好的作用。
在承办交警的支持下,2003年8月13日,李晓民与巴士公司达成了协议:同意李力进行“颅脑外壳修补术”,但完成后应立即出院作“伤残评定”。
2003年8月20日,李力再次住入华山医院神经外科,进行“颅脑外壳修补术”。同年9月9日李力出院,按约去“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作“伤残评定”。结论是:伤残三级两处;九级两处;十级两处。有了“伤残评定”结论,就要进入调解程序,解决赔偿金额的问题。王慕均认为必须打有备之战,就与李晓民协商,统一思想:赔偿金额的解决有两种形式,一是诉讼,二是调解。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好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这样解决问题的时间短,不仅赔偿金额可以立即到位,而且精神上也可及早解脱,生活上也可及早调整好;诉讼,时间长,一审一般需半年以上;如果进入二审,时间就更长了,精力的投入也更多;所以争取调解成功是上策。当然,也不能因调解而损害李力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能否调解成功取决于赔偿金额必须适当,过高,巴士公司不会接受;过低,损害了李力的利益。参照有关规定,经李晓民同意把一次性赔偿金额定为35万人民币,如巴士公司有诚意,还可以适当下降一点。为争取调解成功,营造和谐的谈判气氛,在与巴士公司谈判时,继续由莫老师出面陪同,王慕均在二线;如果谈判不成,王慕均就作为代理人立即提起诉讼;在谈判期间,王慕均就着手做诉讼准备。
李晓民与巴士公司先后谈了5次,每谈一次王慕均与李晓民就研究一次,分析这次谈判的情况以及下一次谈判的对策。谈判的进程基本上按李、王预想的方向发展,赔偿金额也由14万逐渐递增到最后的33.1249 万元。现已按约拿到了全部的赔偿金。李晓民深有感触地说:“法律是维护我们正当权利的有力武器,为我们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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