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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2321修订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51日起实施。2004120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领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justice.gov.cn,公共查阅室的地点位于吴兴路225号,开放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9151115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法规、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此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后,本机关将尽量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已有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机关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15-1115,受理电话:24029894,电子邮箱地址:zfxxgksfj@163.com

●受理期限

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或信息制作日期的,本机关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在征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须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网址为www.justice.gov.cn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5、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合并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24029999,电子邮箱:zfxxgksfj@163.com.cn

      地址: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